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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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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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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2/08/31 01:00
 
  今年6月5日,上海市建交委通过网络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在发布之日起在上海市实施。7月10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在市建交委的支持下,专门召开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宣贯大会”。据悉,该《守则》正式颁布前曾在建交委的网络上进行了长达数月的公示,并在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后对相关章节和条款做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这部《守则》是继2009年莲花河畔花园倒楼事故、静安区住宅楼维修特大火灾事故后,上海市为了规范建设各方行为,在2011年发布1号文件及《监理管理办法》之后的又一重要举措。相信通过《守则》的贯彻执行,上海市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必将展现新的风貌,并带动相关领域的工作逐步规范化。
 
  作为业内人士,笔者认真学习了《守则》,反复领会《守则》中针对监理及相关领域的有关规定和考核标准,并在实事求是地将以往发布的类似文件与《守则》做了比较后,深刻地感觉到,此次《守则》的制定,既对监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又充分考虑到了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时的客观制约因素,从而将《守则》的检查考核标准覆盖至建设领域除设计、勘查、审图之外的所有方方面面,并有一些创新。以下是笔者学习《守则》后的几点粗浅体会,今与同行共飨。
 
一、《守则》的涉及面已远超监理企业
 
  此次颁发的《守则》在行业领域上突破了以往但凡制定监理行业的东西,仅仅涉及监理企业而不涉及其他;以往行业协会所部署的一些工作也只能面对行业而无法“涉外”的“怪圈”。这无疑是一个“突破”。众所周知施工监理工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部种种因素的制约,若无视这一点,则涉及到监理再好的法规、条文其权威性也要大打折扣。
 
  业内人士都清楚,目前的施工监理并非是在规范化的市场中运作。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国家制定的《监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业的最高法规尚未真正得到贯彻执行,通常只是在追究责任时才被套用,甚至某些案例中的处罚在套用这些法规时,也不顾及市场环境条件对监理带来的种种不利的因素。
 
  此次颁发的《守则》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为“守则”;第二大部分为“监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在第一大部分的“守则”中,不仅给出了监理单位应遵循的守则,还给出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乃至政府监管人员的行为守则。不难看出,此次《守则》的颁发,不仅是在内容上对国家及上海市历年出台的各种、各类、各级法规文件作了一个归纳,在范围上则更是将施工监理所涉及的行业和部门也纳入其中。
 
二、《守则》的制定既有“新意”,又无“新义”
 
  《守则》涵盖的范围不仅是施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检测单位乃至政府监管人员也在《守则》的规范之中;《守则》需告知的对象不仅仅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也包括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的各方,这显然是新意。
 
  此次制定的《守则》没有给监理企业增添任何新的责任和义务,完全是遵照国家及上海市地方政府历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的,故无新义可言。
 
  有“新意”和无“新义”还体现在此次《守则》编制过程中。协会在协助《守则》编写过程中,首先想到的是2006年曾经出台过的《监理机构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版)》,其中好多内容在实践中证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原因不在监理企业本身,而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检测单位乃至政府监管人员等方面。这次在给监理制定行业《守则》的同时,也给这些对监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和部门制定相关《守则》,这是上海市建交委在建设领域管理的一大创举,此举为监理顺利开展工作营造了一个积极的、有效的、各方都能接受的、可持续的管理环境。
 
三、《守则》第一次将政府监管部门的人员纳入检查考核范围
 
  令人关注的是,《守则》第一次将政府监管人员纳入其中。涉及政府监管人员的《守则》内容共为12个,从初始的合同管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到监督检查、诚信管理、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等,整个一条龙服务的过程,在对监理检查时都涉及到,可见《守则》编制的深思熟虑。
 
  业内人士都有同感:在检查监理时,往往可以通过资料的信息反馈出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缺陷,而每当遇到此类情况其结果往往是对监理提出批评甚至处罚,而真正属于应受处罚的源头却高高在上、无忧无虑。若真把这些事件追究下去,也有可能是政府的具体监管人员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甚至胡作非为所致。此次《守则》明确了对政府监管人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上海市建交委申明大义、不徇私情、敢于整治自身不正之风的勇气。
 
四、《守则》正视当前市场对开展监理工作的各方面影响,打破了行业界限
 
  《守则》正视社会现实,不空洞地强调脱离社会实践的内容,而把监理融入建设领域全面考虑,这同时也淡化了单纯强调监理所产生的矛盾。
  众所周知,监理工作面对的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并没有纳入监理的内容,况且长期在建筑市场打拼,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彼此间已经产生了具体管事的人之间的感情和横向的友好关系。监理单位在开展工作时,不可能回避这些现实。一旦质量和安全隐患层出不穷时,还要顾及有些事能否向建设单位实说。监理有《守则》作为座右铭,可是市场却没有“座右铭”。以往检查监理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躲得远远的,仿佛监理的事跟他们没关系,监理似乎成了社会责任的“替罪羊”。此番《守则》的制定,正是推翻了长期来人们形成的思维定势,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不仅仅是监理企业一家之事,而是所有参建方共同的责任,大家都要遵循《守则》,接受监督。
 
五、《守则》尚需进一步完善
 
  通过学习《守则》,贯彻《守则》及各方责任的落实,笔者感到,监理工作即将迎来充满希望的春天。
 
  《守则》的贯彻落实肯定要有一个各方知晓、了解掌握及深刻认识的过程。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通过对《守则》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必将使各方在工程监理工作的认知上,有着不同程度的提高和进步。其中监督检查就是贯彻落实《守则》的一个重要环节。
 
  笔者认为《守则》没有交代的事,也是监理、特别是总监们关心的事。其一: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让总监们行使总监职责,发还执业印章给每一个总监,要求签字的同时,必须加盖注册执业印章,这也是强调总监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职责的一个关键举措。其二:政府监管部门人员的工作,由谁来检查?总不能是自己检查自己吧?怎样才能真实的反应、处理监理《守则》执行情况,应当有具体的针对措施。
 
六、结论
 
  《守则》的出台,是上海市率先在全国推出的有关对施工监理的重大举措。实践告诉我们,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要伴随从不知到认知、从抵触到适应、从被动履行到主动执行的过程。
 
  只要我们坚持在《守则》发布的同时,积极贯彻执行并不折不扣、坚决果断地处理那些不符合《守则》的人或事(不管是政府的、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的还是检测单位的),那么就能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这也比将“板子”光打在监理身上更具威摄力
 
作者:刘茂才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